以案说法 | 公司不交社保直接给现金,是好还是坏?

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属用人单位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劳动者相关损失。

案情概述

2001年11月,朱某进入A公司任职,直至2016年4月28日,朱某因退休自A公司处离职。
 
朱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A公司未为朱某缴纳2001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该期间,A公司一直将社会保险费折算成现金支付给朱某;A公司自2008年7月方开始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6年1月朱某退休。
 
朱某退休后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但朱某认为,因A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2001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其实际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低于应领养老金。因养老金差额问题,朱某先后三次将A公司诉至法院,分别要求A公司支付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
 

A公司认为:公司已将社会保险费通过现金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朱某,朱某对此明知,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对此有明确约定。朱某在职期间就已经知晓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且目前朱某已经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不存在任何损失。A公司在此争议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向朱某支付养老金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6)沪0113民初13179号民事判决: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8,325元。宣判后,双方均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沪02民终66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15165号民事判决: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10,406.20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12,487.2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A公司以现金补贴形式向朱某发放2001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A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朱某自始清楚被告以现金补贴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故其对养老金损失的发生亦存有过错,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鉴于社保部门对于朱某的养老金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但也没有给予不存在损失的明确结论,而考虑A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较长,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予以酌定。

 

律师建议

用人单位将“五险一金”折现给劳动者,看起来公司是“省钱省事”了,并且日后如果劳动者追究起来,对于公司已经折现支付过的钱,劳动者是要退还给公司的,不过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承担补缴及赔偿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风险,公司并不因已经折现发放给劳动者而免除相应的责任。
 

案件索引

案号:(2021)沪0113民初6724号

 

 

(以上内容部分改编自alpha系统提供的案例,感谢原作者上海宝山区法院傅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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