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公司不交社保直接给现金,是好还是坏?
案情概述
A公司认为:公司已将社会保险费通过现金补贴的形式发放给朱某,朱某对此明知,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也对此有明确约定。朱某在职期间就已经知晓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且目前朱某已经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不存在任何损失。A公司在此争议中并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向朱某支付养老金损失。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沪02民终66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沪0113民初15165号民事判决: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10,406.20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6724号民事判决: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某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12,487.2元。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A公司以现金补贴形式向朱某发放2001年11月至2008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根据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A公司未依法为朱某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关损失。朱某自始清楚被告以现金补贴形式发放社会保险费,故其对养老金损失的发生亦存有过错,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鉴于社保部门对于朱某的养老金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但也没有给予不存在损失的明确结论,而考虑A公司未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间较长,故本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和双方过错予以酌定。
律师建议
案件索引
案号:(2021)沪0113民初6724号
(以上内容部分改编自alpha系统提供的案例,感谢原作者上海宝山区法院傅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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