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劳动用工管理须一步到位,一错多罚不可取

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时,依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本无可厚非。但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针对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应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案件概述

邓某在A公司从事销售一职,自2015年9月1日起,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6年4月,邓某在A公司处预订了墓穴一处,并支付了订金1,000元,即邓某享有之后任何时间内按照2006年的价格购买所预订墓穴的权利(实际取得今后以2006年价格购买的购买权)。

 

2013年底,邓某的同学顾某来A公司处购墓,因A公司处墓地价格过高,所以顾某找到了邓某。邓某考虑到顾某家境极为困难,出于同情和同学情谊,便将自己预订墓穴的购买权转移给顾某,并由A公司业务部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变更了OO1墓穴的“使用人”。2015年1月25日,顾某父亲过世,顾某遂以2006年当时的价格购买了OO1墓穴。

 

2020年5月13日,A公司就邓某私自转移墓穴购买权一事找其谈话,同日A公司出具《免职通知》一份,并向邓某发出《员工个人调动通知》,载明:根据工作需要,经与你就工作岗位及薪酬变更事宜协商一致,将你从业务部副经理岗位调至企划部讲解员岗位。邓某遂于2020年5月14日至企划部报到,担任讲解员工作。

 

2020年7月7日,A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你违规私自转卖墓穴,违反了《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及本单位业务操作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自2020年7月8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2020年8月10日,邓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5,358元。

 

A公司认为:基于邓某私自转移墓穴购买权的不当行为,公司在初步调查后,出于慎重,先将邓某调离原工作岗位,并与其协商一致后,按岗调整薪资,后在事情完全调查清楚后,作出进一步的解除决定,符合常理,应视作一个完整的处理过程,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

 

邓某认为:自己将其预订的墓穴无偿转移给顾某,系按照正常手续进行操作,A公司也在其系统内进行相应的变更,否则A公司根本无法将原本属于自己预订的墓穴转卖给顾某,A公司本身对此事件也负有责任。其次,自己已经被A公司单方面调岗降薪,对于转移墓穴购买权的事情已经处理完毕,A公司不应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4219号民事判决: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邓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35,358元。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时,依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本无可厚非。且劳动者的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针对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应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A公司先于2020年5月给予了邓某降职降薪、记大过、(罚款)2000块的处分,已经对邓某的违纪行为进行了处分,之后又以同一事由与邓某解除了劳动合同。A公司的行为属一事二罚,其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建议

法律承认和保护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允许用人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处罚违纪员工。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对同一违纪的事实对劳动者进行两次以上处罚,在劳动者没有新的违纪事实的情况下,多次就同一违纪行为做出处罚决定,显然有失妥当。故,即便现在很多用人单位都面临着用工管理纷繁复杂的情况,但是在此也要提醒用人单位:不能滥用用工管理权任意对员工进行处罚。这不仅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实现用人单位的良性管理。

 

案件索引

(2020)沪0120民初24219号

 

 

(以上内容部分改编自alpha系统提供的案例,感谢原作者上海奉贤区法院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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