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工资欠条=直诉法院的直通票
案件概述
2010年8月,张某进入A公司担任剪裁工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4500元。2019年9月起,A公司因经营困难,未向张某等发放工资,张某遂于2019年11月26日被迫离职。办理离职手续时,A公司向张某出具《未发工资确认书》,载明:A公司因经营困难导致无法正常发放工资,现与张某确认未发款项:2019年5月工资5520元、2019年10月工资5813元、2019年11月工资4080元,共计15413元;公司承诺前述款项分两期发放,第一期5520元于2019年12月6日前发放,剩余款项于2019年12月30日前发放至张某指定账户。
其后,A公司向张某支付过一笔3000元费用,便再未支付分文。张某遂凭借A公司出具的《未发工资确认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2413元。
A公司未出席参加庭审。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7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一、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工资款12,413元。
法院认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现张某根据A公司出具的未发工资确认书要求A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A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答辩和举证,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律师建议
实务中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即通过劳动仲裁启动维权程序追索劳动报酬,另一种则是以工资欠条为主要证据,直接通过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追索劳动报酬。前者属于普通劳动争议案件的范畴,后者基于相关法律规定既属于劳动争议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劳动者能够以工资欠条直诉法院的一大重点便是“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而何为“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这是指,能够使得诉讼请求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涉劳动关系的有关事实,例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报酬发生之事实、拖欠劳动报酬的原因等,一旦用人单位能够就以上举例事实中的任何一项提出争议,并提交初步证明,那么工资欠条本身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该工资欠条也就失去了作为支撑损失请求直接依据的作用,劳动者也就不能以工资欠条直接起诉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了。
但不管怎样,劳动者在取得工资欠条的情况下,如果能够成功获得法院立案,直接越过劳动仲裁程序,无异于拿到了直诉法院的直通票,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是按照普通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故在管辖法院的确定及诉讼时效等方面,也应当按照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规则确定。
案件索引
案号:(2020)沪0115民初375号
(以上内容部分改编自alpha系统提供的案例,感谢原作者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张莉婷)
上海家企安律师事务所
【企安】业务团队 本团队服务过的客户包括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实控人和高管,服务内容包括【诉讼代理】:各类合同纠纷、劳动争议、股东纠纷、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纠纷、破产申请、强制执行等;【非诉服务】:常年法律顾问、劳动人事顾问、合同顾问、市场监管顾问、合伙人股权设计、员工股权激励、不良资产处置、投融资计划、上市公司治理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可以为客户提供企业和家业一站式法律服务。
联系电话:18516235177
邮 箱:fbg@fbg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