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系法定的强制义务,更是关系民生的社会义务,因用人单位未技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迟交、少交和不交社会保险费用而导致劳动者未能享受相关的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作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违纪行为时,依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分,本无可厚非。但对劳动者进行处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针对劳动者的同一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应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
成果案例 Achievement Cas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