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找工作时面试官地域歧视怎么办?
前言: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有可能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概述:
2019年7月,某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假村公司)通过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包含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程红对度假村公司发布的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程红简历中,包含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基本信息,其中户口所在地填写为河南南阳,现居住城市填写为浙江杭州西湖区。
据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公证人员使用程红的账户、密码登陆招聘app客户端,显示程红投递的前述董事长助理岗位在2019年7月4日14点28分被查看,28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法务专员岗位在同日14点28分被查看,29分时给出岗位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程红因案涉公证事宜,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程红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度假村公司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以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法院裁判: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 (2019)浙0192民初6405号 民事判决:
一、被告度假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红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
二、被告度假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红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度假村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程红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程红、度假村公司均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浙01民终736号 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程红向度假村公司两次投递求职简历,均被度假村公司以河南人不合适为由予以拒绝,显然在针对程红的案涉招聘过程中,度假村公司使用了主体来源的地域空间这一标准对人群进行归类,并根据这一归类标准给予程红低于正常情况下应当给予其他人的待遇,即拒绝录用,可以认定度假村公司因河南人这一地域事由要素对程红进行了差别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在明确规定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四种法定禁止区分事由时使用等字结尾,表明该条款是一个不完全列举的开放性条款,即法律除认为前述四种事由构成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外,还存在与前述事由性质一致的其他不合理事由,亦为法律所禁止。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属于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是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评价和调节机制,不应该基于人力难以选择和控制的因素给劳动者设置不平等条件;反之,应消除这些因素给劳动者带来的现实上的不平等,将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任何关联性的先赋因素作为就业区别对待的标准,根本违背了公平正义的一般原则,不具有正当性。
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亦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就业歧视往往会使人产生一种严重的受侮辱感,对人的精神健康甚至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据此,劳动者可以在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民事侵权救济。
(为保护当事人权益,本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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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筱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