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商业保险理赔款可抵扣工伤保险待遇吗?
案情概述
郭某受伤时,因距离入职时间过短,A公司尚未来得及为郭某办理入职手续,直至2021年6月23日才为郭某办妥入职手续,故工伤保险基金未予理赔工伤保险待遇。但好在A公司当时已经为郭某投保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此后,保险公司向郭某理赔残疾保险金10万元、医疗费2万余元。
2021年10月19日,郭某向A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当日解除劳动关系;次日,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8万余元。
郭某认为:其于2021年5月22日入职A公司处,因A公司将郭某的进场日期登记为2021年6月23日,导致郭某无法向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相应的伤残待遇,故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理应由A公司承担。
A公司认为:因郭某所工作的工地总包方为包括郭某在内的员工统一购买商业保险,且郭某已经理赔到了相应工伤保险待遇,故A公司无需再重复支付被告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
律师建议
案件索引
案号:(2022)沪0115民初26768号
(以上内容部分改编自alpha系统提供的案例,感谢原作者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曹嘉俊)
上海家企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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