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医疗费补偿协议的签订细节,你注意到了吗?
案件概述
宋某为A公司员工,A公司未为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9月25日,宋某死亡。A公司与其亲属签订《宋某善后处理协议》,约定:“乙方(即A公司)补偿甲方(即宋某亲属)医疗费用117,687元;丧葬补助费9,600元;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8,800元,以上共计156,087元。宋某应发未发的8月、9月工资,由乙方补偿6,300元。以上两项共计162,387元,乙方最晚于2020年12月25日前付清。甲方一致同意,乙方直接付至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内,甲方之间如何分配由甲方自行协商与乙方无关……”
之后,公司依约向宋某家人支付了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宋某工资等费用,却迟迟不肯支付协议中约定的医疗费用117,687元。宋某亲属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差额117,687元。
A公司认为:从涉案协议款差额的金额,能够明确该笔117,687元款项是医疗费。A公司完全是出于未给宋某缴纳社保,导致其医药费损失,而支付该笔医疗费补偿。事实上,对于宋某的医疗费,其亲属已经通过当地村镇获得了大部分的报销,医疗费的实际损失已经得到了弥补。如仍要求A公司支付该医疗费补偿,则宋某亲属将获得超过实际产生的医疗费的款项,对于A公司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宋某亲属也一直没有将相关发票给到A公司,A公司无法进行走账、抵扣税收等。故不同意支付该补偿款差额。
宋某亲属认为:《宋某善后处理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并未约定发票的归属,青英隆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补足剩余的补偿款。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宋某亲属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差额117,687元。宣判后,A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沪01民终577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来看,其上对于医疗费的支付并未约定补充条款或特殊约定,即双方所签订协议中未对相关款项的支付设定已报销部分可予以抵扣、款项支付以交付发票为前提等限制性条件,宋某亲属是否报销医疗费并不影响A公司履行协议的约定。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其与宋某的亲属签署相关协议时,应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实难认定《宋某善后处理协议》的履行确会造成对A公司的显失公平、A公司可不按协议约定履行。
律师建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应当具有相应的判断能力,合同一旦成立且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除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以欺诈、胁迫为手段诱骗、迫使签订的合同,以及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依法撤销外,法律并不提倡签订合同后又随意反悔的行为。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医药费相关的补偿协议时,应当考虑清楚具体的支付细节问题,例如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费用是全部医药费还是报销后的医药费差额、是否要求劳动者提供医药费发票原件等。
案件索引
一审:(2021)沪0115民初94871号
二审:(2022)沪01民终5771号
(以上内容部分改编自alpha系统提供的案例,感谢原作者上海一中院孙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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